湘财外〔2021〕3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
,
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支持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加快发展的若干财政政策措施(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
附件:支持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加快发展的若干财政政策措施(试行)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商务厅
2021年10月20日
附件
支持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加快发展的若干财政政策措施(试行)
为推进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
,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湘政发〔
2020〕17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
,
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改革创新
(一)实施制度创新奖励
。
对全国首创并被国家(含国务院、国务院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国家部委)复制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
,
省级对作出主要贡献的单位进行奖励,每项奖励
500
万元
。
二、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
(二)补强先进制造业链条
。
对新落地自贸试验区(2020年8月30
日后在自贸试验区设立或迁入
,
下同)、实际到位资金超过
2
亿元的先进制造业强链补链延链项目
,
省级按其当年实际到位资金的
1%
给予奖励
,
单个项目最高奖励
1000
万元
。
(三)鼓励发展“
保税
+
制造业
”
新业态
。
对新入驻自贸试验区开展保税研发设计、保税检测维修和进口再制造等保税功能与制造业相结合业务的企业
,
省、市按其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的
70%
予以奖励(地方经济贡献奖励资金由省、市按现行财税体制分担
,
下同),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
500
万元
。
三、支持中非经贸深度合作
(四)鼓励中非经贸企业、机构入驻
。
对新入驻自贸试验区符合条件的中非经贸合作行业组织和商(协)会、中非经贸合作公共服务平台以及对非外贸企业
,
形成增量业绩的,实行一定面积的办公用房租金
“三免两减半”(前3
年租金全部减免
,
后
2
年租金减半)
,
减免租金由省、市承担(省、市共担奖补资金由省、市按照
4:6
比例分担
,
下同)。
(五)鼓励非洲产品展销展示
。
支持符合条件的片区建设非洲产品展销场馆
,
省、市对建成项目予以适当补助。
(六)鼓励扩大对非贸易
。
对自贸试验区内当年非洲产品进口额超过100万美元且实现增长15%
以上的企业
,
省、市根据其当年非洲产品进口额,按
5分人民币/
美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
对其中通过易货贸易方式进口的企业,补贴标准再提高
1分人民币/
美元
,
单个企业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为
500
万元
。
四、支持贸易投资快速发展
(七)支持外贸实体发展
。
对新入驻自贸试验区且年进出口额超过1000
万美元的生产型外贸企业
,
省、市按其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的
70%
予以奖励
,
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
500
万元
。
(八)促进跨境电商发展
。
对新入驻自贸试验区的跨境电商企业
,
在省、市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支持资金中给予重点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片区开展跨境电商新零售试点
。
(九)加快服务贸易发展
。
对新入驻自贸试验区且实缴资本金超过1000万元、当年服务贸易进出口额超过100
万美元的企业
,
省、市按其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的
70%
予以奖励
,
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
500
万元
。
(十)鼓励市场化招商模式创新
。
对与片区管理机构签署招商引资委托协议的招商公司、国内外投资咨询机构、商(协)会等
,
招商引资单个项目(不含房地产、金融类项目)当年实际到位资金在
2000
万元以上的
,
省、市按项目当年实际到位资金的
1%
给予奖励
,
单个项目最高奖励
200
万元
。
(十一)支持“创新飞地”
模式
。
鼓励和支持自贸试验区片区与非片区园区发展飞地经济
,
协商建立利益分享机制和统计考评机制。
五、支持金融服务提升水平
(十二)促进跨境金融服务
。
对新入驻自贸试验区为区内企业提供跨境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包括持牌和非持牌机构及相关分支机构)
,
省、市按照设立当年跨境金融业务收入的
5%
给予奖励
,
第二年起按照跨境金融业务收入增长部分的
5%
给予奖励
,
单个金融机构每年最高奖励
500
万元
。
(十三)加大
投资基金引导
。
鼓励产业投资基金对自贸试验区内先进制造业企业、生产型外贸企业和跨境物流企业等进行股权投资
,
所投企业成立时间在
5
年以上
,
且持股期限超过
6
个月
,
实际投资超过
2000
万元的
,
省、市按不超过其投资金额的
1%
给予奖励
;
所投资企业成立时间在
5
年以内
,
且持有股权期限超过
6
个月
,
实际投资额超过
1000
万元的
,
省、市按不超过其实际投资额的
5%
给予补助
,
单个基金每年最高奖励
500
万元
。
(十四)发挥出口信保作用
。
将自贸试验区内年出口额300
万美元以下的企业纳入出口信用保险统保平台
,
省级对保费予以全额支持。省级对自贸试验区内年出口额
3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缴纳的出口信用保险保费基础补贴比例提高至30%
,
每年的保费补贴上限提高到
200
万元
。
(十五)降低外贸融资成本
。
对自贸试验区内年进出口额超过5000
万美元的外贸供应链平台企业
,
省、市对其外贸供应链业务融资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基础利率(
LPR)的30%
予以贴息
,
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
500
万元
。
六、支持国际物流通道建设
(十六)完善国际物流网络
。
支持片区建设以铁海联运、江海联运、航空货运、卡车航班四大通道为主的国际物流通道体系
,
对非洲国际物流通道、对接粤港澳大湾区物流通道和对接西部陆海新通道予以优先保障、重点支持。发挥邮件、快件、跨境电商监管平台整合优势
,
支持开通全货机国际航线,培育壮大
“邮”“快”“跨”
航空业务
。
七、支持高层次人才引进
(十七)实行人才奖补
。
各片区引进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
,
或在自贸试验区内登记注册的企业和相关机构连续工作
1
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
,
所在片区可视情况对其予以适当奖励。
八、支持基础设施和公共平台建设
(十八)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
支持片区加强公共平台、配套服务类基础设施项目储备
,
符合条件的项目优先纳入专项债券支持范围,省级连续
3年安排不少于100
亿元专项债券
,
支持片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十九)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
省、市分级统筹支持信息化、智库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
各片区对新入驻自贸试验区且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和权威性的涉外知识产权、认证、检测、仲裁、律所、财务、咨询等专业服务机构,按其设立当年提供涉外服务收入的
20%
给予一次性奖励
,
单个机构最高奖励
100
万元
。
本政策与其他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
。
同一企业或同一项目符合多项奖补政策的,按最高奖补金额给予支持
,
不重复计算奖补。支持各片区管理机构作为申报主体
,
单独申报国家和省级各类专项资金和相关平台、项目。
本文件中
,
“超过”“以上”
含本数
,
“以下”
不含本数
。
本文件自2021年10月17
日起施行
,
有效期
2
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