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鹏贺 崔程新
核心提示
湖南应从坚持法治引领、完善平台支撑、鼓励场景开发、落实全程监管四个维度,释放公共数据要素红利,实现数据赋能发展。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培育全国一体化技术和数据市场”。公共数据是各级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采集和生成的数据,是数据要素中的基础性资源,蕴含着巨大的价值聚合能力和公共应用潜力。
合理共享利用公共数据,是激活数据要素市场、推动数字经济发展、助力公共服务升级进而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关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强调,要推进实施公共数据授权机制,加强汇聚共享和开放开发,强化公共数据的统筹授权使用和管理。近年来,北京、浙江、福建等省市通过探索试点,初步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模式。湖南应加快建立健全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机制,释放公共数据要素红利,实现数据赋能发展。
坚持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法治引领
数据基础制度建设事关国家发展和安全大局。推动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必须坚持法治引领和制度先行,营造机会公平、程序公正、安全有序的运营环境。
完善制度体系,增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规范供给。积极对接中央立法与政策要求,充分结合我省实际,加快制定湖南省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条例、公共数据资源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规章。主要内容应包括:合理界定公共数据开放利用范围,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标准,明确授权运营机制,落实安全监督责任;依法构建数据资产化评估和运营规则,推进“无偿与有偿相结合”的双重运营机制,鼓励服务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有条件无偿使用,推进助力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多元化有偿利用;分类保障公共数据持有者、运营者和加工者的合法权益。
规范主体资格,保障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程序公平。确定公正合理的运营准入条件,从技术水平、管理能力、运维保障水准、场景应用可行性四个方面综合考察申请主体能力;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评选等程序方式,确保对所有申请主体一视同仁;根据“谁许可、谁监督”原则,对授权运营开展常态化监督;遵循“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要求,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受侵犯;实行包容审慎监管,科学制定执法裁量基准,在规则范围内鼓励突破创新;完善退出机制,对于依法终止或退出授权的运营主体,须及时关闭其公共数据访问权限,责令限期销毁其掌握的公共数据。
完善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平台支撑
公共数据资源的供给质量和平台支撑水平,是决定授权运营能否释放公共数据要素价值的重要前提。《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构建统一规范、互联互通、安全可控的国家公共数据开放平台”“有序推动公共数据开发利用”。
构建标准统一的公共数据资源体系。应遵照国务院《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对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提出的标准化要求,从组织协调、标准设置角度筑牢公共数据底座,奠定授权运营资源基础。通过设立“公共数据质量专班”等组织机构,推进省、市、县公共数据资源体系一体化建设,确立全省统一的公共数据质量标准;按照“一数一源、多元校核”原则,明确数据采集、处理、汇聚规则,建立动态更新的公共数据分类目录,便利数据归集管理;推行“公共数据专员”工作机制,开展公共数据内容登记和常态化数据质量评估,保证公共数据汇集的全面性、完整性、可信度。
建设全省统一的公共数据共享平台。根据《2023中国地方公共数据开放利用报告(省域)》统计,湖南公共数据平台在准备度、服务层和利用层指数上仍存在较大提升空间。应依托“湖南政务大数据公众门户”,充分整合国家超级计算长沙中心等省内算力资源,加快建设与省、市、县公共数据资源体系相匹配的统一公共数据平台。以自然人、法人、宏观经济、空间地理四大基础库为底座,持续整合住房、交通、文旅、市场监管、商贸流通等领域公共数据内容。发挥共享平台资源利用效能优势和中枢功能,为授权运营开辟专区专域,实现数据共享开放与开发利用的并行管理。
鼓励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场景开发
面向场景的应用开发,是激活公共数据要素潜能、实现公共数据赋能经济社会发展的核心。应坚持以公用利益为目标,探索特定场景下的专区多源融合应用。
深化需求导向,拓展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应用场景。全面落实国家“数据要素×”行动计划,重点聚焦工业制造等12个重点行业和“文化+科技”等湖南优势特色领域,以我省入选国家首批“数据要素×”的典型案例“文物数据资源融合应用”为样板,集中开发一批典型应用场景。率先在长株潭都市圈等基础条件较好的地区,加大对普惠金融、医疗健康、乡村振兴、社会治理等重点领域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扶持力度,围绕业务办理、数据分析、服务查询等场景,打造一系列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应用模式。
加强场景管理,实现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有的放矢。加快出台省级公共数据应用场景分类指引,明确“一场景一申请、一场景一审核”授权原则。各级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重点审核场景的必要性和应用的可行性,并通过模拟应用展示、专家论证评价等方式评估授权申请与场景应用的匹配度,保障授权目的与应用效果相一致。
落实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全程监管
应针对公共数据共享利用的周期性、授权运营的过程性特征,不断创新监管手段,形成贯穿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方位、多层次监管体系。
强化多方监管,确保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全程合规。明确政府的监管职责与运营主体的自我规制义务,建立“公共数据开放负面清单和授权运营负面清单”,把好公共数据共享利用“入门关”;通过开展公共数据开放风险评估、发布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年度报告等方式,将合规监管贯穿授权运营全流程和公共数据开放利用全周期;各级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加强与同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协同执法,做好违法预警监测,防范超越授权利用数据风险;深化运营安全合规指导,形成政府、企业、社会多方合作的监督模式,定期对应用场景进行风险评估和合规检查,确保授权运营的场景开发符合预设公共服务目标。
创新监管手段,提升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监督效能。综合运用物联感知、掌上移动等新型智能化“互联网+监管”措施,不断提升监管效能;一体开发建设智能化监管模块,实现公共数据采集、处理、脱敏、汇集、共享、利用全链条数字化追溯监管,确保数据来源可溯、去向可查,相关行为留痕、责任可究。
【作者分别系湖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院长助理;湖南智慧法治研究院研究人员。本文为湖南省社科基金青年项目“人工智能背景下自动化作出行政行为制度研究”(19YBQ028)阶段性成果】
信息来源:《湖南日报》2024年08月17日 第0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