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
,
引导经营者落实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主体责任,提高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意识和管理水平
,
进一步提升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效能,便利经营者集中申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试点委托开展部分经营者集中案件反垄断审查的公告》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
本指引是根据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发布的《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在湖南省经营者集中领域的专项指引
。
本省经营者可以根据经营规模、管理模式、集中频次、合规体系等自身情况,参照本指引建立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
。
第二条 释义及分类
经营者集中
,
即经营者通过兼并收购、合同约定、人事安排、技术控制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的影响
。
可以划分为:
1.横向经营者集中:在相关市场的同一生产经营阶段、从事同样生产经营活动的经营者之间的集中
,
即处于相同市场层次上的或者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之间的集中。例如
,
在同一地理区域内相互竞争的经营者之间的集中。
2.纵向经营者集中:同一产业中处于不同阶段而实际上相互间有买卖关系的各个经营者之间的集中
,
即从事同一产业、处于不同市场层次的经营者之间的集中。例如
,
生产商与销售商或使用者之间的集中。
3.混合经营者集中:处于不同市场上的企业之间的集中
,
即参与集中的企业既不存在竞争关系,也不存在商品买卖关系
。
例如,某汽车生产企业与某糖果生产企业之间的集中
。
第三条 经营者集中申报
经营者集中申报
,
又称合并控制审查, 是一项事前反垄断监管制度
,
旨在防止达到一定规模的经营者通过实施经营者集中取得或者加强市场控制力,从而对相关市场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
加强经营者集中申报管理
,
可以帮助经营者识别、评估和管控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法律风险,避免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
防范因违法实施集中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本省经营者在中国境内以及境外实施经营者集中时的反垄断合规活动
。
第二章 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主要规定
第五条 规制情形
经营者集中是企业兼并、重组、成长或扩张的重要途径
。
一些情况下,经营者集中对鼓励创新、改善产品和服务质量以及增进消费者福利具有一定的积极影响
,
但集中特别是过度集中,也会产生限制和损害市场竞争的消极影响
。
为此,我国反垄断领域重点规制三种经营者集中情形:
1.合并
;
2.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
3.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
第六条 申报环节
经营者集中审查大致包括商谈、申报、立案、初步审查、进一步审查、审查决定六个环节
。
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
,
负有申报义务的经营者应于相关经营者集中正式实施之前向市场监管总局申报,未申报或者申报后获得批准前不得实施集中
。
未达到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
,
市场监管总局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经营者未依照前两款规定进行申报的
,
市场监管总局应当依法进行调查。
一、申报区域划分
受市场监管总局委托
,
2022年8月1日至2025年7月31日期间,重庆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以下简称相关区域)部分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适用经营者集中简易程序案件(以下简称简易案件)的反垄断审查:
(一)至少一个申报人住所地在相关区域的
;
(二)经营者通过收购股权、资产或者合同等其他方式取得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
其他经营者的住所地在相关区域的;
(三)经营者新设合营企业
,
合营企业住所地在相关区域的;
(四)经营者集中相关地域市场为区域性市场
,
且该相关地域市场全部或主要位于相关区域的。
二、受委托审查流程
(一)申报和商谈
。
符合委托条件的案件,申报人向市场监管总局申报
。
需申报前商谈的,申报人可以向市场监管总局申请商谈
,
也可以向重庆市市场监管局申请商谈。
(二)材料审核和立案
。
对于委托重庆市市场监管局审查的案件,市场监管总局将申报材料转重庆市市场监管局办理
。
接到市场监管总局委托审查的案件,重庆市市场监管局将及时联系申报人
,
并负责案件材料审核。于收到符合《反垄断法》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立案
,
书面通知申报人,并于立案当日在重庆市市场监管局官方网站(http://scjgj.cq.gov.cn/)公示立案信息
。
(三)案件审查
。
重庆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被委托案件审查,市场监管总局在重庆市市场监管局审查意见基础上作出审查决定
。
(四)文书送达及公示
。
审查决定等审查文书由重庆市市场监管局送达申报人,并在重庆市市场监管局官方网站公示无条件批准的经营者集中案件
。
经营者集中案件的申报材料收取统一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
无论是否可能适用授权审查,申报人都应向市场监管总局提交案件申报材料
。
本省经营者对经营者集中申报有疑问
,
也可以向重庆市市场监管局申请咨询。
第七条 申报义务人
通过合并方式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
合并各方均为申报义务人;其他情形的经营者集中
,
取得控制权或者能够施加决定性影响的经营者为申报义务人,其他经营者予以配合
。
同一项经营者集中有多个申报义务人的
,
可以委托一个申报义务人申报。申报义务人未申报的
,
其他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可以提出申报。申报人可以自行申报
,
也可以依法委托他人代理申报。
申报义务人没有依法履行申报义务的
,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条 申报标准
一、《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设定了申报标准:
1.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
,
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2.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
,
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营业额包括相关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内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所获得的收入
,
扣除相关税金及附加。前款所称上一会计年度
,
是指集中协议签署日的上一会计年度。
金融业经营者营业额的计算
,
按照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计算相关规定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
,
此处的营业额并不单指参与集中的经营者自身的营业额,而是与该经营者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关系的所有经营者的营业额总和
。
第九条 简易案件与非简易案件
经营者可以根据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所占份额的大小
,
结合其他因素,判断该经营者集中是否适用简易案件申报程序
。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集中
,
可以作为简易案件申报,市场监管总局按照简易案件程序进行审查:
1.在同一相关市场
,
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所占的市场份额之和小于百分之十五;在上下游市场
,
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所占的市场份额均小于百分之二十五;不在同一相关市场也不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
,
在与交易有关的每个市场所占的市场份额均小于百分之二十五;
2.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中国境外设立合营企业
,
合营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的;
3.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收购境外企业股权或者资产
,
该境外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的;
4.由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
,
通过集中被其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经营者控制的。
二、符合前款规定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集中
,
不视为简易案件:
1.由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
,
通过集中被其中的一个经营者控制,该经营者与合营企业属于同一相关市场的竞争者
,
且市场份额之和大于百分之十五的;
2.经营者集中涉及的相关市场难以界定的
;
3.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
;
4.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
;
5.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
;
6.市场监管总局认为可能对市场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其他情形
。
第十条 可以不申报情形
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可以不向市场监管总局申报:
1.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
;
2.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
第十一条 事前商谈
经营者可以就相关经营者集中向市场监管总局申请事前商谈
,
但商谈不是必经程序,经营者也可以直接申报
。
第十二条 商谈申请
商谈申请应当以书面方式
,
通过传真、邮寄、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市场监管总局。商谈申请须包括如下内容:
1.交易概况、交易各方的基本信息等文件和资料
;
2.拟商谈的具体问题
;
3.参与商谈人员的姓名、国籍、单位及职务
;
4.建议的商谈时间
;
5.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等
。
第十三条 商谈内容
拟商谈的问题应与拟申报集中直接有关
,
主要包括:
1.交易是否需要申报
,
包括相关交易是否属于经营者集中,是否达到申报标准等
。
2.需要提交的申报文件资料
,
包括申报文件资料的信息种类、形式、内容和详略程度等。如果申报人无法提交上述某项材料
,
或者根据具体情况认为不需要提交上述某项材料的,可以在申报前商谈阶段提出
。
3.具体法律和事实问题
,
包括如何界定交易双方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市场份额、是否符合简易案件规定等。
4.就申报和审查程序提供指导
,
包括申报的时间、申报义务人、申报和审查的时限、申报程序、审查程序等。
5.其他相关问题
。
第十四条 申报时机
申报义务人应当在集中协议签署后
,
集中实施前向市场监管总局进行申报。
以公开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的
,
已公告的要约收购报告书可视同为已签署的集中协议。
第十五条 申报途径
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案件
,
申报义务人可以向市场监管总局在线提交申报材料,直接输入网址登录(系统网址为:jyzjz@samr.gov.cn)
,
不方便网上办理的,可以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执法二司
。
系统能够实时查询案件办理进展和主办人员联系信息。案件审查过程中生成的法律文书将通过系统自动反馈到经营者申报端
。
申报义务人根据实际情况
,
选择填写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申报表,或其他专业机构的协助下
,
准备相关申报文件材料。
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执法二司(+86)010-88652243
办事指南官方网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政务服务平台网站链接:https://zwfw.samr.gov.cn/guideDetail?id=b4902d4b8084452d80f18807e8e58069
第十六条 申报内容
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文件、资料应当包括如下:
1.申报书
。
申报书应当载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名称、住所(经营场所)、经营范围、预定实施集中的日期,并附申报人身份证件或者注册登记文件
,
境外申报人还须提交当地公证机关的公证文件和相关的认证文件。委托代理人申报的
,
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2.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
。
包括集中交易概况;相关市场界定
;
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主要竞争者及其市场份额
;
市场集中度;市场进入
;
行业发展现状;集中对市场竞争结构、行业发展、技术进步、创新、国民经济发展、消费者以及其他经营者的影响
;
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影响的效果评估及依据。
3.集中协议
。
包括各种形式的集中协议文件,如协议书、合同以及相应的补充文件等
。
4.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
5.市场监管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
申报义务人应当对申报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
并注意保留相关的证据,避免执业风险
。
第十七条 辅助资料
除本指引第十六条所列的文件资料外
,
申报义务人可以自愿提供有助于市场监管总局对该集中进行审查和做出决定的其他文件资料,如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等有关方面的支持意见
,
支持集中协议的各类报告,包括集中交易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尽职调查报告、行业发展研究报告、集中策划报告以及交易后前景发展预测报告等
。
第十八条 填写简易案件公示表
申报义务人将经营者集中作为简易案件进行申报时
,
应填报《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公示表》。简易案件立案后
,
市场监管总局对申报义务人《公示表》市场监管总局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一般为10日
。
在公示期内
,
任何单位和个人(第三方)均可对该案是否应被认定为简易案件向市场监管总局提交书面意见。第三方认为公示案件不应被认定为简易案件的
,
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市场监管总局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联系方法
。
市场监管总局在审查时发现不应认定为简易案件的,应撤销简易案件认定
,
并要求申报人按普通案件重新申报。
第十九条 提交资料
申报义务人在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申报时
,
同时提交纸质申报文件资料,并提交内容相同的光盘电子文档
。
纸质申报文件资料应合理编辑装订,以附件形式提供的文件材料
,
应提供附件目录,并以易于查找的方式标明每一个附件的名称及位置
。
电子文档应合理组织以方便查阅。
第二十条 提交原件和翻译件
申报义务人应当提交中文撰写的文件资料
。
文件资料的原件是外文书写的,应当提交中文翻译件和外文原件
。
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的,应当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的要求出示原件供验证
。
相关外文资料较长的
,
申报义务人可以提交中文摘要和外文原件。市场监管总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要求申报人补充提交全部文件的中文翻译件
。
对于申报文件资料中的外国公司等外文专有名词,须提交中文译名
。
第二十一条 提交保密版本和公开版本
申报义务人应当同时提交申报资料的书面保密版本和公开版本
,
以及包括上述全部内容的电子光盘各一套。申报义务人应当对申报文件资料中的商业秘密和其他需要保密的信息进行标注
。
第二十二条 保密措施
申报义务人应对申报文件是否涉及商业秘密、敏感信息等(以下简称“保密信息”)进行审查
,
未来提交申报时明确对其进行标示,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
以确保相关保密信息不被泄露。
第二十三条 出具材料接收单
申报义务人将申报材料提交市场监管总局
,
市场监管总局向申报义务人出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者集中材料接收单》或者在网站系统回复接收。
接收单仅表示已收到申报材料
,
并不表示市场监管总局已立案审查。市场监管总局将对申报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核
。
申报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不完整或不准确的,由市场监管总局书面通知申报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交文件资料
,
通知经行政服务中心转交申报人。申报人逾期未补交文件资料的
,
视为未申报。
合规建议:
1.参与集中的大型平台企业因采取免费或者低价模式
,
营业额较低,未达到申报标准
,
但已积累大量用户资源,有可能在相关市场占据支配地位
,
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市场监管总局高度关注这类“扼杀式并购”
,
将依法进行调查;
2.大型平台企业应考虑自愿主动申报
,
避免被市场监管总局调查;
3.无论是超级平台、大型平台和中小平台以及交易相对方
,
都需要针对其平台业务进行竞争合规内部审查,防范经营者集中合规风险
。
第二十四条 正式受理
市场监管总局审核后
,
认为申报文件资料(包括补充的文件资料)符合《反垄断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将会正式受理
,
并向申报人递送正式受理通知,相关审查期限自正式受理日开始起算
。
第二十五条 申报情况变化
在申报后发生申报义务人知悉或应当知悉的重大变化
,
或发生应披露的新情况的,申报义务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市场监管总局
。
如申报后的交易发生实质性变化
,
申报义务人应当撤回申报,将该交易作为一次新的经营者集中重新申报
。
第二十六条 申报撤回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申报人可以书面申请撤回申报:
1.交易不属于经营者集中的
;
2.集中未达到申报标准的
;
3.属于可以不申报情形的
;
4.集中发生实质性变化
,
需要重新申报的;
5.集中各方放弃交易的
。
对于符合上述情形的交易
,
市场监管总局审核后应书面同意其撤回。撤回经营者集中申报的
,
审查程序终止。市场监管总局同意撤回申报不视为对集中的批准
。
第二十七条 审查考虑因素
审查经营者集中
,
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市场的控制力
;
2.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
3.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
;
4.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
;
5.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
;
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
。
第二十八条 初步审查
市场监管总局应在正式立案后的30日内对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初步审查
,
作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
。
市场监管总局作出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
。
第二十九条 进一步审查
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的
,
应当自决定之日起9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
,
并书面通知经营者。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
,
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 延期审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市场监管总局经书面通知经营者,可以延长进一步审查期限
,
但不得超过60日:
1.经营者同意延长审查期限的
;
2.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准确
,
需要进一步核实的;
3.经营者申报后有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
市场监管总局逾期未作出决定的
,
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
第三十一条 补充文件资料
在审查过程中
,
市场监管总局可以根据审查需要,要求申报人在规定时限内补充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
申报人应主动提供有助于对经营者集中进行审查和作出决定的有关文件资料。
在审查过程中
,
申报人或其他交易方未按照规定提交文件和资料,市场监管总局应当书面通知经营者限期补正
。
在前款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文件、资料确有困难的,申报人或其他交易方可以向市场监管总局说明理由
,
市场监管总局可以延长补正期限。
第三十二条 积极证明正面影响
在市场监管总局认为集中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时
,
申报人应向市场监管总局提交证明本次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书面意见及相关证据
。
第三十三条 分类分级监管制度
根据《反垄断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
国家将逐步健全经营者集中分类分级审查制度,加强对涉及国计民生等重要领域的经营者集中的审查
,
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市场监管总局将制定互联网平台及民生、金融、科技、媒体等领域经营者集中的分类分级审查制度
。
第三十四条 审查“停钟”
《反垄断法》设立了经营者集中审查期限“停钟”规定
,
明确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计算经营者集中审查期限的三种情形;
1.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提交文件、资料导致审查工作无法进行的
,
市场监管总局应当书面通知申报人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申报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
;
2.出现对经营者集中审查具有重大影响的新情况、新事实
,
不经核实将导致审查工作无法进行;
3.在市场监管总局对申报人提交的附加限制性条件承诺方案进行评估阶段
,
申报人提出中止计算审查期限请求,市场监管总局认为确有必要的
。
自中止计算审查期限的情形消除之日起
,
审查期限继续计算,市场监管总局应当书面通知经营者
。
合规建议:
1.上述“停钟”触发不受经营者预测和控制
,
具有不确定性,经营者集中审查的期限仍受限于“累计不得超过180个自然日”
;
2.各方交易时间应预留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时间余地
;
3.交易各方约定“停钟”情形出现或达到一定标准情况下的单方面解约权
,
避免“停钟”导致损失扩大。
第三十五条 申报后“抢跑”
在申报后等待市场监管总局做出决定期间“抢跑”
,
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对其施加决定性影响的行为具有风险。对申报后未经批准实施集中的
,
市场监管总局将进行调查,可以要求经营者停止实施集中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
该类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完成股东或者权利变更登记
;
2.向交易方委派高级管理人员
;
3.实际参与经营决策和管理
;
4.与其他经营者交换敏感信息
;
5.实质性整合业务等
。
第三十六条 简易案件受理
市场监管总局受理简易案件后
,
对案件基本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十日
,
公示的案件基本信息由申报人填报。对于不符合简易案件标准的简易案件申报
,
市场监管总局予以退回,并要求申报人按非简易案件重新申报
。
第三十七条 经营者集中审查
收到经营者集中申报后
,
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经营者集中可能产生的竞争影响进行评估。经审查
,
市场监管总局对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依法无条件批准,对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依法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或者予以禁止
。
第三十八条 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调查
经营者集中达到申报标准
,
经营者未申报实施集中、申报后未经批准实施集中或者违反审查决定的,市场监管总局依法进行调查
。
未达到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
经营者未按照市场监管总局书面要求进行申报的,市场监管总局依法进行调查
。
是否实施集中的判断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完成经营主体登记或者权利变更登记、委派高级管理人员、实际参与经营决策和管理、与其他经营者交换敏感信息、实质性整合业务等
。
第三十九条 启动调查的条件
《反垄断法》明确了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进行调查权利的适用范围和启动该程序的前置条件:
1.通知申报的权利
,
即对于经营者集中未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
,
市场监管总局拥有要求经营者申报的权利;
2.符合前述条件的经营者
,
在接到市场监管总局的通知后,仍未依照前项规定进行申报
。
只有当上述两个要件同时具备时
,
市场监管总局才启动依法调查的程序。
第四十条 法律责任
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有关经营者集中规定
,
可能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违法实施集中
,
且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由市场监管总局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
,
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0%以下的罚款;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
,
处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
,
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
,
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
,
由市场监管总局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下的罚款
,
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或者销售额难以计算的,处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个人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
市场监管总局可以在上述(一)(二)项规定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具体罚款数额;
4.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入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示
;
5.实施垄断行为
,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可能面临民事公益诉讼
;
6.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审查决定
市场监管总局对相关经营者集中进行依法审查后
,
将根据审查结果作出批准、禁止或者附条件批准的决定。
第四十二条 附条件批准
市场监管总局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时
,
申报人应提出附加限制性条件的承诺方案,若市场监管总局作出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
,
申报人应当严格履行审查决定规定的义务,并按规定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限制性条件履行情况
。
根据经营者集中交易具体情况,限制性条件可以包括如下种类:
1.剥离有形资产
,
知识产权、数据等无形资产或者相关权益(以下简称剥离业务)等结构性条件;
2.开放其网络或者平台等基础设施、许可关键技术(包括专利或者其他知识产权)、终止排他性协议、保持独立运营、修改平台规则或者算法、承诺兼容或者不降低互操作性水平等行为性条件
;
3.结构性条件和行为性条件相结合的综合性条件
。
市场监管总局认为方案不足以减少集中对竞争的不利影响的
,
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应与市场监管总局就限制性条件进行磋商,并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其他承诺方案
。
第四十三条 行政复议
市场监管总局就相关经营者集中申报作出决定后
,
若申报人对该行政决定存有异议,可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第三章 重点合规风险
第四十四条 重点关注的经营者集中
建议经营者重点关注下列经营者集中
,
充分评估反垄断法律风险:
1.与上一会计年度中国境内营业额超过4亿元(注:根据当前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设定
,
后续根据申报标准修订情况进行调整)的经营者合并;
2.收购上一会计年度中国境内营业额超过4亿元经营者的股权或者上一会计年度中国境内营业额超过4亿元的资产
;
3.与上一会计年度中国境内营业额超过4亿元的经营者共同收购其他经营者的股权或者资产
;
4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上一会计年度中国境内营业额超过4亿元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施加决定性影响
;
5.与上一会计年度中国境内营业额超过4亿元的经营者新设合营企业
;
6.交易金额巨大或者可能对市场产生重大影响
,
受到业内广泛关注的经营者集中。
第四十五条 判断是否申报时的关注重点
判断一项交易是否应当申报经营者集中时
,
首先判断交易是否导致控制权的变化,从而判断是否构成经营者集中
,
通常考虑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因素:
1.交易的目的和未来的计划
;
2.交易前后其他经营者的股权结构及其变化
;
3.其他经营者股东大会的表决事项及其表决机制
,
以及其历史出席率和表决情况;
4.其他经营者董事会或监事会的组成及其表决机制
;
5.其他经营者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等
;
6.其他经营者股东、董事之间的关系
,
是否存在委托行使投票权、一致行动人等;
7.该经营者与其他经营者是否存在重大商业关系、合作协议等
;
8.经营者集中的相关市场份额
,
是否排除限制相关市场竞争;
9.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
。
如果初步判断认为一项交易构成控制权转移的经营者集中
,
则应当进一步判断经营者集中是否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建议参考《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有关控制权判断和营业额计算的规定
。
在判断是否应当申报时,需要重点关注以下风险:
1.控制权认定不准确
,
误判交易不构成经营者集中导致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集中。
2.营业额计算不准确
,
误判经营者集中未达到申报标准导致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集中。
经营者取得其他经营者的组成部分时
,
出让方不再对该组成部分拥有控制权或者不能施加决定性影响的,目标经营者的营业额仅包括该组成部分的营业额
。
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之间或者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和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之间有共同控制的其他经营者时
,
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营业额应当包括被共同控制的经营者与第三方经营者之间的营业额,且此营业额只计算一次
,
不重复计算。
金融业经营者营业额的计算
,
按照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计算相关规定执行。
合规建议:
1.如相同经营者之间在两年内多次实施的未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所谓“化整为零”方式逃避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
,
市场监管总局将会视为一次集中,集中时间从最后一次交易算起
,
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营业额将多次交易合并计算;
2.经营者通过与其有控制关系的其他经营者实施上述行为
,
亦将按前述的规定处理;
3.前款所称两年内是指从第一次交易完成之日起至最后一次交易签订协议之日止的期间
。
第四十六条 判断何时申报时的关注重点
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
,
经营者在签署集中协议后,集中实施前应当向市场监管总局申报
,
没有及时申报的,可能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集中
。
第四十七条 对申报代理人的要求
申报人可以自行申报
,
也可以依法委托他人代理申报。申报人选择代理人应当严格审慎
,
对代理行为加强管理,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申报代理人应当诚实守信、合规经营,不得故意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行为阻碍经营者集中案件审查、调查工作
。
第四十八条 对申报材料的要求
申报人应当对申报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
申报代理人负责协助申报人对申报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第四十九条 排除、限制竞争风险
依法申报的经营者集中
,
如果市场监管总局审查认为该项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将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或者禁止该项经营者集中
。
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且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
,
由市场监管总局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0%以下的罚款
。
第五十条 违反审查决定
经营者集中被附加限制性条件的
,
应当严格遵守限制性条件。经营者集中被禁止的
,
不得实施集中。
第五十一条 阻碍经营者集中审查调查
配合市场监管总局有关经营者集中审查调查工作是经营者应当遵守的法律义务
。
经营者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
,
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
,
将承担较为严重的法律后果。
第五十二条 境外经营者集中反垄断风险
经营者在境外开展投资并购业务时
,
建议重点关注相关司法辖区的经营者集中或者并购控制反垄断监管法律规定。
有关境外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
,
经营者可以参考市场监管总局《企业境外反垄断合规指引》有关经营者集中合规内容。
第四章 合规风险管理
第五十三条 合规管理制度
鼓励具有经营者集中需求的经营者建立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
,
特别是在中国境内年度营业额超过4亿元(注:根据当前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设定,后续根据申报标准修订情况进行调整)的经营者
;
建议中国境内年度营业额超过100亿元的经营者建立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制度。
鼓励具备条件的集团企业在母公司、子公司各层级建立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制度或者采取有效措施将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管理覆盖集团各层级成员企业
。
第五十四条 合规管理职责
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管理职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制定、评估、更新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和措施
,
监督制度和措施的实施;
2.审核、评估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法律风险
,
及时制止、纠正不合规的经营者集中行为;
3.向决策层或者高级管理层报告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情况
,
及时提示重大合规风险并采取应对措施;
4.为内部相关部门及人员提供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建议、咨询和指导
;
5.组织开展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培训
,
提升相关人员合规意识和能力;
6.配合人事部门落实相关合规奖惩措施
;
7.研究跟进国内外经营者集中最新法律法规以及执法实践
,
动态改进和完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制度和措施;
8.指导集团内所属企业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建设
;
9.协调组织内部相关部门及人员配合市场监管总局经营者集中审查和调查工作
;
10.其他合规相关工作
。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集中合规负责人
鼓励达到一定规模且集中行为较为频繁的经营者设置经营者集中合规负责人(以下简称合规负责人)
,
负责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事项,履行相关合规管理职责
。
合规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合规管理能力:
1.掌握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相关法律法规
;
2.具备识别和防控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法律风险的专业知识
;
3.熟悉经营者内部投资并购全链条业务流程
;
4.了解经营者主营业务所在市场竞争状况
;
5.其他应当具备的合规管理能力
。
经营者可以将管理层中负责合规、法务事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明确为合规负责人
,
提供必要的职责权限、工作条件、岗位待遇和教育培训,保障其履行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管理职责
。
合规负责人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协助履行合规职责。
第五十六条 关键岗位人员
经营者内部部门中与投资并购业务密切相关的投资、法务、财务等部门岗位是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管理的关键岗位
。
建议关键岗位人员做好以下工作:
1.知悉经营者集中相关法律法规
;
2.遵守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管理要求
;
3.参加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培训
;
4.配合提供合规所需相关材料
;
5.其他合规相关工作
。
第五十七条 风险识别和评估
建议经营者在投资并购决策和执行流程中嵌入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审核程序
,
识别、评估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法律风险,提早做好申报准备以及相应风险防范措施
。
鼓励经营者在制定投资并购计划、开展投资并购洽谈等更早阶段识别、评估可能面临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法律风险。
经营者可以委托外部法律专家、专业机构等协助开展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法律风险识别、评估等工作
。
第五十八条 风险应对
鼓励经营者建立健全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风险应对机制
,
针对不同法律风险制定对应处置措施,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发现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
,
及时依法履行申报义务,确保申报前以及获得批准前不实施集中
;
2.发现拟议交易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
及时调整交易计划、交易结构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减少交易可能对市场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
3.申报后市场监管总局认为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
,
经营者应当尽早提出附加限制性条件方案;
4.发现可能构成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行为
,
及时停止相关行为并与市场监管总局沟通,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
第五章 合规管理保障
第五十九条 合规承诺
鼓励经营者建立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承诺机制
。
合规承诺可以提高经营者决策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对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法律风险的认识和重视程度,确保合规管理能够有效执行
。
经营者决策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投资部门等关键岗位人员可以作出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承诺或者在整体合规承诺中纳入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内容
。
经营者可以在内部人事管理制度中明确相关人员违反合规承诺的不利后果。
第六十条 合规报告
经营者可以建立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报告机制或者在整体合规报告中纳入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事项
。
合规负责人可以定期向经营者决策层或者高级管理层报告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情况。当出现重大合规风险时
,
合规负责人应当及时向经营者决策层或者高级管理层汇报,并提出风险应对建议
。
鼓励经营者向市场监管总局、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情况及进展
,
包括合规制度建设、合规人员配备、合规审核记录、合规宣传培训、第三方评价以及近年申报和被处罚情况等。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定期了解辖区内经营者合规管理情况
,
给予经营者必要支持和指导。
第六十一条 合规评价
鼓励经营者采取适当方式定期对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的执行效果进行评价
,
持续完善合规制度、改进管理体系。
经营者可以委托外部专业机构对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制度开展有效性评价
,
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建立明确、可执行的合规管理体系和流程
;
2.配备合规负责人且职责清晰
;
3.设置明确的合规奖惩机制和举措
;
5.合规审核得到全面、充分、有效执行
;
6.有关合规有效运行的其他情况
。
第六十二条 合规咨询
经营者可以建立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咨询机制
。
经营者相关人员可以向内部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负责人咨询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事宜,经营者也可以向外部法律专家、专业机构等进行合规咨询
。
经营者可以就申报经营者集中等事项向市场监管总局、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提出商谈咨询
。
市场监管总局、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指导经营者做好相关合规、申报等工作。
第六十三条 合规培训
鼓励经营者以专家授课、印发手册等多种形式开展经营者集中合规宣传与培训
,
引导和督促经营者相关人员提高合规意识与能力,提升合规管理效能
。
鼓励经营者对决策人员、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经营者集中基础知识培训
,
对合规负责人、关键岗位人员进行经营者集中专业培训和考核。
市场监管总局、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宣传和培训
,
指导经营者做好合规管理。
第六十四条 合规奖惩
鼓励经营者建立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奖惩机制
。
对合规工作成效显著的合规负责人、关键岗位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当经营者出现重大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为时
,
对未审慎履行合规职责的合规负责人或者关键岗位人员,给予必要惩戒
。
第六十五条 合规制度激励
为激励经营者积极开展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
,
市场监管总局在查处违法实施集中行为时将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制度建设及实施情况作为行政处罚考量因素之一。
第六十六条 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鼓励行业协会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
组织经营者与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经营者集中审查工作交流和培训,服务经营者建立健全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
。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指引的效力
本指引仅对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作出一般性指导
,
供经营者参考,不具有强制性
。
经营者可以结合自身特点,细化完善内部合规管理制度
,
建立合规工作体系。
本指引关于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的阐释多为原则性、概括性说明
,
经营者在适用时应依据经营者集中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评估。
第六十八条 指引的解释
本指引由湖南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
信息来源: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