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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3-03-10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发改就服〔2022〕1026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湘江新区经发局:

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2月13日


湖南省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湖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和《湖南省“十四五”服务业发展规划》要求,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科学规范、扎实有效做好我省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区建设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区(以下简称省创新发展区),是指产业特色鲜明、创新要素集聚、创新体系完善,水平规模、专业特色及成长潜力在行业内领先,技术创新、模式创新、业态创新实力强劲,品质发展、融合发展、开放发展路径相对成熟,创新引领、集聚融合效应明显的现代服务业发展区。

第三条 省创新发展区的建设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统筹规划、严格标准、合理布局、有序推进,引入第三方评价,实行优胜劣汰、动态管理。

第四条 分类推进省创新发展区建设工作。开展省服务业示范集聚区提升工程,支持现有省服务业示范集聚区整合区位相邻、功能相近、产业相关的区域,优化建设一批省创新发展区。鼓励服务业产业特色鲜明,发展基础较好,成长潜力较大,具有资源集合、产业集群、服务集成功能的区域,培育打造一批省创新发展区。

第五条 到“十四五”末,建设80个左右数字赋能、特色鲜明、业态高端、能级突出,具有较强竞争力和影响力的省创新发展区。全省服务业创新能力明显增强,质量效益大幅提升,营商环境全面优化,形成功能完善、特色鲜明、竞争力强的现代服务业新体系。

第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省创新发展区的规划指导、建设认定、效果评价和发展管理等工作。各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具体指导省创新发展区的建设和发展,协助做好有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七条 在提升现有服务业态的基础上,重点围绕信息服务、科技服务、数字文旅、现代金融、现代物流、商贸商务、健康养老等领域开展建设。

第八条 省创新发展区要紧扣《湖南省“十四五”服务业发展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符合城市发展总体要求,且有一定的发展空间,四至边界清晰,功能定位合理,周边配套良好,产业定位符合绿色低碳发展要求。

第九条 省创新发展区内服务业总营业收入在30亿元以上;主导产业特色鲜明、优势明显,符合产业申报方向;主导产业原则上不超过3个,营业收入占比70%以上;严格控制分片区数量,最多不超过2个。大湘西地区可适当放宽。

第十条 省创新发展区示范引领效应突出,拥有一批服务业龙头企业和重大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模式创新特征明显,服务业人才、资本、信息、技术等创新要素吸引力强,创新体系完善且与本地产业协同性较强,数字产业化优势明显,产业数字化应用场景丰富。

第十一条 省创新发展区有明确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统计监测和评估考核职能完备,管理制度较为健全,公共服务平台和配套设施完善等。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省创新发展区原则上每年申报认定一次。各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的申报工作,并按申报通知要求组织开展。申报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上报文件和真实性承诺函,申报表,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国土空间规划(标注省创新发展区用地范围),建设工作方案,建设发展规划(区域范围、发展目标、发展重点、保障措施等),入驻主导企业目录及企业营业(销售)收入、税收等与认定条件有关的资料;公共服务平台及基础设施建设资料,管理机构资料,相关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等。

第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重点审查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等内容。

第十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开展专家评审,必要时组织开展现场核查。

第十五条 对通过专家评审的申报主体,经专题会审议、公示等必要程序后,在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予以公布。


第四章 建设要求

第十六条 技术创新。结合湖南省重大科技创新需求,聚焦自主软件、大数据与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网络安全等优势产业领域,完善数字经济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我省大型数据中心利用率和运行效能,提升数字技术创新能力,打造服务业高水平技术创新平台,加快数据资源的开放共享,营造创新发展的良好生态。

第十七条 模式创新。抢抓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机遇,积极发展具有独特湖湘文化魅力的服务产品及服务模式,围绕北斗导航、信息安全、移动互联网、大数据、软件服务、现代供应链管理等新兴服务业,加快提升行业规模能级,推动服务业向产业链高端价值环节跨越。

第十八条 业态创新。深入推进服务业转型升级,推进省创新发展区数字化改革,发展个性化定制、柔性化生产,引导企业开发数字化产品和服务,丰富服务业重点领域数字化跨场景应用,加强数据挖掘、数据加工、数据交易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壮大创意经济、平台经济、分享经济、体验经济等形态,以新业态发展带动新消费升级。

第十九条 品质发展。积极推广优质产品和服务,保护和传承湖南“老字号”,创建高知名度商标,提升文化湘军等品牌影响力,打响“湖湘服务”品牌。完善服务质量治理体系,建立服务质量综合评价体系,开展服务质量认证,逐步完善服务质量监测机制,提升服务业标准化、绿色化、低碳化水平,推动服务品质不断升级。

第二十条 融合发展。深化现代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融合发展,大力推进两业融合试点示范,加快发展服务衍生制造和制造服务业。促进现代服务业与现代农业融合,大力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推动农业产业链延伸、产业范围拓展、产业功能转型,实现现代服务业与现代农业高效融合,助力乡村振兴。推动现代服务业内部行业间融合,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融合发展。

第二十一条 开放发展。围绕打造内陆地区改革开放高地,深化服务业重点领域改革,高水平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大力推进开放平台建设,深入推进服务业“引进来”和“走出去”,消除制约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壁垒,持续深化服务业领域“放管服”改革,构建高效协同监管体系,加强服务业领域区域合作。


第五章 支持政策

第二十二条 经认定的省创新发展区,享受以下相关政策支持。

(一)以生产性服务业为主导的省创新发展区,享受省级工业园区同等政策待遇。

(二)省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对省创新发展区符合支持条件的申报项目,给予重点支持。省创新发展区内入驻的项目和企业,优先推荐申报享受各级各类产业引导(专项)资金、产业发展基金以及其他扶持政策。

(三)将园区项目用地政策覆盖到省创新发展区。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且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将省创新发展区省级以上重点项目纳入绿色审批通道,由省统筹保障其用地指标,并在供地价格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降低拿地成本。创新供地模式,鼓励点状供地、混合供地和建筑复合利用。对知识密集型服务业实行“年租制”“先租赁后出让”等方式,降低企业初始用地成本。经依法批准,对省创新发展区内提高自有工业用地容积率用于自营生产性服务业的工业企业,符合相关规划并经依法批准的,可按新用途办理相关手续。依法支持省创新发展区内企业利用工业、仓储等用房用地兴办符合产业规划的服务业产业。

(四)省创新发展区内新办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按规定予以减免。省创新发展区内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可按规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省创新发展区内企业新购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可按规定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五)省创新发展区内企业上市、在新三板及湖南股权交易所挂牌融资等,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一定奖励。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省创新发展区内企业贷款担保力度,省融资再担保公司对省创新发展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贷款担保发生的代偿,按相关规定给予一定比例的代偿补偿。支持省创新发展区内符合条件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券融资工具融资;探索允许省创新发展区内营利性医疗、养老等社会领域机构使用有偿取得的土地、设施等财产进行抵押融资;支持省创新发展区内企业利用知识产权质押、仓单质押、信用保险保单质押、股权质押、商业保理等多种方式融资。

(六)支持省创新发展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单位申报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学会服务站、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双创示范基地等创新平台。支持省创新发展区培育和发展高新技术企业。鼓励省创新发展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并按规定落实相关优惠政策。

(七)鼓励省创新发展区内新建技术研发、检验检测、知识产权、计量标准、认证认可、人力资源服务、物流共同配送等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的专业化公共服务平台。对重大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符合省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要求的,按规定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八)支持省创新发展区内的企业和人才申报省级人才计划。对省创新发展区内企业引进服务业领军人才及创新团队自带相关项目的,给予支持。支持省创新发展区经当地政府批准自建公租房性质的公寓,解决区内员工住房问题。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省创新发展区每半年向所在市州发展改革委报送省创新发展区统计数据和建设情况,各市州分别于当年8月初和次年1月底前报省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四条 推动建立覆盖全行业的服务业统计体系,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统计指标,制定省创新发展区评估实施细则,加强对省创新发展区的运行监测和绩效评价,提高省创新发展区统计监测的全面性、精确性和及时性。

第二十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每年组织对省创新发展区进行一次抽查评估,抽查评估的比例为30%-50%,达不到建设要求的,督促整改,抽查评估结果将作为市州服务业工作考评和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一年后重新评估,整改期间不享受省创新发展区相关政策。省创新发展区认定满3年的进行一次复核,复核通过的,保留“湖南省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区”称号,继续享受相关支持政策;复核不合格,督促整改,半年后重新评估仍不能达到要求的,不再保留“湖南省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区”称号,不再享受省创新发展区相关政策,3年内不得申报省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二十六条 省创新发展区需变更建设规划或发生其他重大事项变化,应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情况重新认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组织开展本级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区的建设认定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具体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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